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创新和改进城市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