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提倡文明办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住宅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