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有效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