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住宅区、广场、公园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和公共环境的干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