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树木进行管理和养护。

建设工程范围内确定保留的绿地、树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地、树木,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