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或者车辆清洗、修理等的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