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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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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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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