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