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完好,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业主单位清洗、维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