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居(村)民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