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