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征求市民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