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