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收集和反映本地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配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居(村)民参与对城市管理考核对象的考核评价。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