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根据本市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任期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并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各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会公众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依据和目的、立法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采取的立法对策以及起草责任单位等。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