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的三个月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立法需求和社会各界的立法建议,编制任期地方立法规划,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