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重点项目监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业主单位应当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评估职务犯罪风险,排查职务犯罪风险节点。发现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报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