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重点项目监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下列制度:

(一)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

(二)岗位责任制度;

(三)述职述廉制度;

(四)民主评议制度;

(五)诫勉谈话制度;

(六)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七)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八)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和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