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监察机关在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对重点项目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二)受理对重点项目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三)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分析研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责。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