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审判机关在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理重点项目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二)结合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提出司法建议;(三)结合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四)开展重点项目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五)依法上网公布职务犯罪的刑事裁判文书并通报职务犯罪信息的登记机关;(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责。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