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审计机关在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二)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指导、监督重点项目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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