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