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现场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记录应当明确、具体、规范。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