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