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与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建设结合起来,增进邻里交往、互助,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氛围。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