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与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建设结合起来,增进邻里交往、互助,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氛围。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