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