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