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社区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居民公约和相关规定,爱惜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保持环境整齐、卫生,不乱停放车辆,不乱丢、乱堆垃圾,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公共通道。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