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公众以志愿者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湖泊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水行政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依法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对举报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