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督查制度,加强对湖泊的经常性保护管理,发现填占、污染等侵害湖泊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