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