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并组织实施。

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