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