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等废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