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利用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保、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