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给予经费扶持。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减免相应税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