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利用体系,推动企业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合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