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布电话、互联网址、电子信箱等方式与居民、单位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