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作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终止的,应当报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