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二)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三)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以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