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民营科技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