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工作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经所在单位批准也可以离岗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