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开发机构依法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