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称评聘、出国、培训、能源供应等方面将民营科技企业与国家科研院所、企业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