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依据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加快建设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逐步将城市污水管道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规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