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