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文物保护点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二)文物保护点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