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