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防沙治沙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进行重点工程建设的;
(三)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
(四)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五)批准超采、超用水资源,乱开滥垦沙荒地,采伐防风固沙林带、林网以及林木和固沙植被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