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照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