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坏沙化土地植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